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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十不准”实施细则

  作者:本站原创   人气:   日期:2018-07-03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打造廉洁文明的校园环境,确保《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台“十不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广大教职员工形成遵规守纪、尚廉知耻的思想共识,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第二章  监督检查及结果应用

第三条 学校将组成由纪检监察、人事处、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参加的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十不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到单位(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等事项。

第三章 “十不准”内容及处理原则

第四条 “十不准”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和散布消极负面言论。

(二)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

(三)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四)不准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值班期间饮酒。

(六)不准在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七)不准在上课和会议期间接打电话。

(八)不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收受财物。

(九)不准利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态度生硬

第五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依规依纪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教职工,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建立问责机制,主管或主责部门(单位)对教职工违反“十不准”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违反“十不准”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六条 “十不准”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传播政治谣言和散步负面言论”主要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课堂讲授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等。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十不准”规定第二条中所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主要是指:通过校园网络、论坛、讲座、课堂授课等形式传播宗教教义,发展信徒;在校园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在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期间向其灌输宗教教义等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十不准”规定第三条中所称“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主要是指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请示程序或请假手续而迟到早退或者脱岗。

对违反本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河南工程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扣减绩效和二次分配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十不准”规定第四条中所称“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主要是指在工作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网购、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十不准”规定第五条中所称“值班”主要是指处级干部参加的学校总值班,各教学院部安排的日常值班,图书馆、保卫处、学生处、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安排的值班以及学校临时安排的值班任务等。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或参照学校《关于禁止用公款吃请和在工作日饮酒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多次违反规定,视情节扣发一至三个月校内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十不准”规定第六条“不准在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课、开会时吸烟的,除作出以上处理外,根据《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做其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十不准”规定第七条“不准在上课和会议期间接打电话”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上课、开会时接打电话,除作出以上处理外,还需要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做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十不准”规定第八条“不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收受财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十不准”规定第九条“不准利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河南工程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十不准”规定第十条所称“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态度生硬” 主要是指在管理与服务活动中不注意方式方法,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情况。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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